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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2023-09-22 14:20:48
借款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借款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借款标的、货贷种类、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违约责任、保证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杭州讨债公司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借款转让协议怎么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债务都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借款转让协议该怎么写呢?   首先要写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如姓名、住所、身份证信息等。   内容应该包括:   一、三方同意将某某与某某的借款合同的债务转移给某某某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某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写明承诺。   四、本协议生效后,某方不再向某某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某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由某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三、民间借贷能债权转让吗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民间借贷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可以进行转让。在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并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所以,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给债权受让人的,出借人不必因此受到约束而不敢轻易转让债权。但是出借人在转让民间借贷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只要出借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上面就是本讨债公司的小编为您找到的关于借款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由于一定的原因,无法向您更加全方位的介绍,只是大致的给你介绍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本讨债公司,我们会提供专业的调查员为你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