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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要债公司: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哪些
2025-06-16 14:15:43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哪些

一、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哪些

债务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债权类别繁多且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抚养关系、监护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中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因工作辛勤付出而应得的劳酬、退休后享受的福利待遇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以及人寿保险,甚至还包含人身受到攻击或伤害时所寻求的赔偿请求权等等。

这些性质各异的债权,由于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特征,所以并不能被债权人以任何形式取代或者代为行使。

例如,对于债务人为其子女支付生活费用的抚养费请求权,这无疑是债主本身专属的权益;同样地,由于在工作中受伤而有权索取的赔偿请求权,也应当归属于债务人本人所有。

这种明确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为了切实保障债务人在诸多领域中的特殊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安稳与和谐。

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咋

进行法律界定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债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权益密切相关。比如劳动报酬,是债务人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对债务人因身体伤害应得的补偿,具有不可替代性。对这类债权进行界定,关键看权利是否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产生,是否直接关乎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和人身权益保障。

三、如何认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扶养、抚养、赡养及继承关系中的给付请求权,因涉及特定身份关系及基本生活保障,具有强烈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身主张。劳动报酬等权利,是对债务人劳动付出、生活保障及人身权益受侵害后的补偿,与债务人紧密相连,不可让渡给他人主张。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等情形中,需准确识别此类债权,不能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等权利,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实现。

在探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哪些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当存在这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等权利上会受到限制。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不得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另外,在债务纠纷涉及到这类债权时,如何准确认定和区分,避免误判其他普通债权也归属其中,这也是重要问题。要是你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实际应用、认定标准或相关法律限制等方面存在疑问,别发愁,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