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法律领域,欠条上的“作废”标记常被视为无效行为,因为其往往被视作债务人有意规避债务责任或对债权人实施欺骗的手段。当涉及诉讼纠纷时,债权人可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目击者证词等。若经法院判定,欠条上的“作废”标记确实无效,则该欠条仍能作为有力证据支持债权人主张。
然而需要注意,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应于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进行。对于特定情形,当事各方自知晓或理应知晓之日期起算,亦可在此基础期限内提起再审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欠条上的“作废”标记与再审程序并无直接关联,其主要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欠条写作废后起诉能获支持吗
欠条写作废后起诉不一定能获支持。若欠条写作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作废情形,如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超过20年等,起诉可能不被支持。但如果是一方恶意作废欠条,比如在债务未清偿时故意销毁欠条以逃避债务,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欠条真实存在及债务关系的,起诉仍可能获得支持。所以,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能证明作废行为不合法或存在真实债务关系,起诉有机会获得法律支持;若无法证明,起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三、欠条上写已作废打官司是否还有效
欠条上写“已作废”并不一定就使欠条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该“已作废”的表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作废条件,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导致原欠条作废等,那么欠条可能无效。但如果只是一方单方面写上“已作废”,而对方并不认可,或者该“已作废”的表述不符合法定作废情形,那么欠条在法律上仍可能是有效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实际交易情况等因素来认定欠条的效力。总之,不能简单地根据欠条上写“已作废”就确定其是否有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欠条上“作废”在法律中常不被认可,因可能被视为规避债务或欺骗。诉讼时,债权人可凭银行记录、证词等证明债务。若法院判定“作废”无效,欠条仍为债权人主张的有力证据。





